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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0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2020-05-09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BIM、装配式为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原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方向,进一步提升行业创新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型和重点科技项目申报分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重大科技攻关与能力建设等5类。申报内容应聚焦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科技需求,突出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软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与能力建设类项目按选题申报,要求申报项目题目与选题题目基本一致;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按申报方向申报,要求申报项目研究内容在申报方向范围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重点工作,确定科技项目选题和申报方向如下:(一)软科学研究类项目。选题包括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管理、建筑业转型发展等方面的政策、体制机制和理论研究等(详见附件1)。(二)科研开发类项目。申报方向包括支撑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提升、绿色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高品质的绿色建筑、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城市治理和绿色生活等的技术供给(详见附件2)。(三)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申报方向包括城镇人居环境改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数字博物馆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面向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社区、市政公用设施等应用场景)等方面的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主要来源于国家重点试点、示范工程和地方挖掘、提炼的工程实践案例。项目所应用的技术为国内领先或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能形成亮点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或有代表性的样板工程。(四)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申报方向包括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开展与拥有相关领域国际先进理念、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同行的合作,包括政策、法规、技术和标准比较研究及能力建设、综合示范等。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不再重复申报其他类型项目。(五)重大科技攻关与能力建设类项目。选题包括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绿色建造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社区建设和城市治理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废弃物协同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应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设置科研任务,统筹项目、资金、科技人才、基地等科技要素,并提出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二、申报资格(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等方式联合申报。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或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参与工程的其他关联单位申报。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单纯的商业合作项目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二)申报单位应在所申报的项目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科研实力,不得挂名申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人员,并在项目结题前在职。(三)2019年被取消项目资格的承担单位(名单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逾期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建标综函〔2019〕278号)),暂停本年度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三、申报程序和要求(一)组织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部直属有关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和审核把关,突出重点,优中选优,注重质量,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二)申报要求。软科学研究类、重大科技攻关与能力建设类项目按选题申报,每个选题原则上支持1个项目立项。科研开发类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按照申报方向申报,突出创新性、可操作性、实用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不支持申报方向以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拥有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承诺申报材料内容真实、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研发经费和示范工作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三)申报方式。项目申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kjxm.mohurd.gov.cn)进行。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管理系统注册、填报项目信息。已注册填报过科技项目信息的单位,无需重新注册,仍按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四)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在线填写申报材料,提交后由推荐单位在线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在线打印申报书(带有条码)及附件(全部材料1式1份),报送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将推荐函、汇总后的项目清单,连同加盖公章的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报我部标准定额司。(五)申报时间。管理系统受理项目申报时间自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止。各推荐单位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以寄出日邮戳为准)报推荐函及相关申报材料。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姚秋实电话:010-5893402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58934415附件:1.软科学研究类项目选题        2.科研开发类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软科学研究类项目选题  一、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  1.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和编制要点研究。  2.房地产管理法规修订研究。  3.完善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制度研究(重点探索研究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规范标准、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  4.房地产企业多元化经营和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研究。  5.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标准和机制研究。  6.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和风险防范研究。  7.居民部门住宅负债和风险研究。  8.房地产企业负债构成和风险防范研究。  9.物业管理制度改革和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研究。  10.基于5G技术的商业地产运营模式研究。  二、城乡建设管理  1.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研究。  2.城市建设的法制化体系研究。  3.城市建设与人居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研究。  4.以“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为指导的城乡人居环境改造提升模式与方法研究。  5.绿色城市建设模式研究。  6.城市管理体系化建设研究。  7.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建设管理模式研究。  8.完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机制研究。  9.城市更新理论与实践、典型案例、政策措施、制度体系研究。  10.我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多元化融资模式研究。  11.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和应用的相关制度、政策和激励机制研究。  12.城市水系统规划建设理论和方法研究。  13.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机制研究。  14.城市节水体系研究。  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传承体系相关政策机制研究。  16.国家历史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与评价标准研究。  17.中华园林之美的评价标准研究。  三、建筑业转型发展  1.绿色建筑政策体系研究。  2.建筑节能发展模式研究。  3.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应链及协调模数优化研究。  4.房屋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模式研究。  5.工程设计易建造性评价研究。  6.绿色建造产业链研究。  7.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研究。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  9.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研究。  10.传统建筑技艺人才培养体系研究。  11.中国传统园林技艺人才培养体系研究。  12.建筑产业工人培养体系研究。附件2科研开发类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撑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提升  包括安全韧性城市管理技术、城市设计导则编制技术、城市体检评估技术,全龄友好城市和完整社区建设运行技术体系;城市更新改造示范性技术方法(含老厂区老厂房、老旧城区、历史街区、商业街/区、城市公共空间、涉老场所等)、城镇老旧小区绿色更新改造和功能提升关键性技术集成;城市多、高层既有住宅排水、排风系统防疫功能提升技术与工程改造示范;地下空间拓展与加固改造关键技术,新开发城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技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传承体系动态监管平台建设技术。  二、支撑绿色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  美丽乡村建设标准体系;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和方法;适于不同区域化新型农村建设的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既有农房功能提升关键技术;小城镇及农村污水处理技术与装备、适应性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提升关键技术、防灾减灾关键技术;农村地区建筑节能模式、乡村能源供给及利用技术体系;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乡村风貌塑造政策与技术体系,传统村落白蚁防治政策与技术体系。  三、支撑高品质的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品质和性能提升技术、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住房设施、设备体系的健康性能保障技术;超低能耗、零能耗建筑与零碳社区关键技术、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和控制技术;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的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监测评估技术,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用户侧能效提升关键技术,外墙保温系统可靠度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  四、支撑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  城市生命线系统运行安全评估与智能修复技术;城市公共设施韧性扩展技术和快速建造(改造)技术;城市道路空间建设全要素规划设计技术、城市智慧交通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和关键技术、智能停车及自动代客泊车技术体系,轨道交通工程穿越复杂条件风险监控及智能建造体系、国家绿道网络体系、城市公园绿地生态服务功能评估技术、城市绿色基础设施更新提升技术;城市水系统功能提升技术、智慧水务建设标准体系和关键技术;不同气候带及地理分区的典型城市水循环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水系统集成技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城市供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技术。  五、支撑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建筑标准化设计体系,极端恶劣环境下复杂土木工程关键技术,建(构)筑物安全智能监测技术;新型装配式结构体系、质量保障体系、绿色装配式成套快装产品体系、智能制造及管理平台研究与应用,钢结构住宅系统集成创新与关键技术、标准研究,钢结构建筑上下游产业链标准化模数化研究;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体系研究、建筑信息模型(BIM)与城市信息模型(CIM)的数据接入、轻量化和数据信息安全技术;新型模板体系及填充墙体材料应用、高性能混凝土和纳米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海沙和沙漠沙等建材高效处理技术、高性能耐火和耐蚀钢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溴环十二烷”替代类阻燃剂在保温材料中的应用;工程建设机械和施工智能装备(设备)开发。  六、支撑城市治理和绿色生活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技术;城市基层治理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支撑技术;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标准体系研究、基于CIM的智慧城市应用场景梳理及体系构建技术。城镇绿色清洁能源供应系统与保障;城市高效节水技术与产品;城市供水系统全过程安全保障和高质量供水技术及装备;再生水安全利用保障技术;垃圾分类技术体系、厨余垃圾预处理及生物处理技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4/t20200423_245165.html

北京三部门联合发布:绿色装配式建筑最高可得800万元奖励!

2020-05-07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和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的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3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市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管理服务平台,组织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项目审核,依据各区的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各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绿色生态示范区的评选;编制年度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预算,拨付奖励资金;设立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查;参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本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绿色生态示范区的推荐和初步审核;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规划设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奖励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区级工作经费,配合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第二章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非政府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本办法中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是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资金来源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未达到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用地、建设规模等信息确定。第六条 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规定应实施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已享受面积奖励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和已按《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申请并取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再纳入奖励支持范围。第七条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实施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70%且预制率不低于50%时,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对于自愿实施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预制率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预制率不低于20%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0〕740号)实施的住宅项目,预制率不低于40%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地上建筑面积实施奖励,且地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方面。第八条 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对满足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5)或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等专项标准并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的项目,获得高于规定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方可纳入奖励支持范围。2016年4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1.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咨询、建设或改造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第九条 已享受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又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分别再给予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再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 对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财政奖励。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总额为300万元。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经评审通过后,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项目开工或改造更新规模达到50%后,并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绿色生态规划建设、改造更新和环境提升,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咨询、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数据采集等。第三章 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开工手续;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进行申报,2020年5月1日后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首层楼地面施工前进行申报。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填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上传项目开工或竣工手续证明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奖励各单体的预制率和装配率承诺书、装配式建筑技术配置表等材料。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平台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前组织预制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预制率验收表;在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装配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项目竣工备案或联合验收后,将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报告、申请奖励各单体项目的预制率和装配率验收表、竣工备案表或联合验收表等材料上传至平台。第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平台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9月底前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第四章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含业主单位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可于每年5月底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北京市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上传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申报期结束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对绿色建筑标识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通过平台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及审核意见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二)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标识证书、技术应用、能耗数据、运营效果、项目投资等;(三)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四)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第十八条 确定的奖励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要求保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单位应在获得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后三年内每年按期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标识项目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有关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第五章 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评选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规划范围原则上应在1平方公里以上,非城市新建区可适当放宽,申报时应开工30%以上。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申报部分应已全部竣工并入住。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申报范围原则上以社区或村镇为单位。第二十一条 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应将绿色生态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建立指标体系,园区的开工规模达到30%后,由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应在竣工入住后提出申请;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应编制更新导则,并建立治理机制,由街镇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报送绿色生态示范区申报书。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照资料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环节,综合考虑示范区代表性与示范意义、规划编制合理性及可行性、规划实施情况、建设进度及成效、机制创新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纳入示范区。第二十二条 对经评审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有效期为3年),并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获评称号3年内,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复审,示范区开工建设或改造更新规模达到50%,且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后颁发证书及奖牌(永久有效),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第六章 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需求报送至市财政局。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至区财政局;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安排至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各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奖励资金评价结果适时进行公开。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能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应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故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级财政奖励资金,未及时告知或退返;(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报送基本能耗数据和建筑运行信息,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四)侵占或挪用奖励资金,造成严重影响;(五)不符合国家、我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奖励资金相关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奖励资金。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的奖励政策。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印发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gfxwj/zfcxjswwj/1791103/index.shtml

关于江西省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2020-04-30

原文如下:赣人社办字〔2020〕1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水利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建价〔2019〕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0年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共同负责江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和各设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分别负责。全省设立11个考区。各考区考务工作由各设区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按照《2020年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附件1)执行。二、报考条件凡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规定(附件2,摘录)报名条件的人员,并在与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以个人名义缴纳6个月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均可报名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限计算、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均至报名结束当月底止。增项(即相应专业)考试条件:对已取得江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相应专业考试。相应专业报考按新应试人员处理,使用新的档案号。三、考试报名报名分网上注册登记、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四个步骤。(一)网上注册登记报考人员进入江西人事考试网(www.jxpta.com)查看有关考试文件及报名流程。本考试实行诚信报名,诚信考试。对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资格审核贯穿始终(考前、考中、考后),一经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获取考试资格、取得证书的,将取消考试资格或注销证书。应试人员报名时承诺填报的信息(包括个人联系方式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确认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关责任。对存疑的报考人员,必要时可要求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报名资格审核本次报名中的“工作年限”及“缴纳6个月及以上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将在公布成绩后进行抽查复核。 除2019年报名缴费成功且未变更级别的应试人员外,其他应试人员均需参加资格审核。报考土木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专业的按公司属地报送到省级或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点(附件6),报考水利工程专业的按公司属地报送到省级或各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点(附件7),报考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统一报送到省交通厅审核点(报名系统中请选择省直审核点)。设区市报考人员将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后,由所在单位根据报考专业统一报送(不受理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到相关主管部门邮箱进行资格初审,所有应试人员初审合格后由相关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确认手续。在昌的省直、中央驻赣单位应试人员(报名系统中请选择省直审核点)将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后,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根据报考专业统一报送(不受理以个人名义报送的材料)到省级各主管部门审核点进行初审。报考土木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专业的报送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工审核邮箱(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审核邮箱:269010756@qq.com,咨询电话:88319060、88316363);报考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的报送到省交通厅人工审核邮箱(江西省交通运输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审核邮箱:jttwjb@vip.163.com,咨询电话:86243884);报考水利工程专业的报送到省水利厅人工审核邮箱(省水利厅邮箱号:14337313@qq.com,咨询电话:88825516)。所有报考人员初审合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分别报送名单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咨询电话:12333)办理确认手续。南昌以外的省直、中央驻赣单位的应试人员将材料交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管理办法,由所在单位统一报送到各设区市主管部门邮箱进行资格初审。免试科目的应试人员按属地管理办法进行资格审核。参审单位须上传以下材料:(1)邮件要求:邮件主题为单位(公司)名称+报名人数,报考人员扫描件以姓名+扫描件名称+身份证号命名;每位考生单独建文件夹存放资料,单位将所有资料建总文件夹以压缩包的形式发送;邮件内容注明单位报考工作联系人及手机号;(2)单位(公司)承诺书扫描件(附件3);(3)已盖单位公章的参审人员汇总表扫描件,网上可直接缴费的人员(去年已审核通过)请勿汇总(附件4);本表格下载标准格式(Excel版)填报,并将电子版与扫描件一并上传;(4)报考人员已盖单位公章的报名表扫描件;(5)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扫描件及学信网在线验证报告;(6)免试人员根据免考条件上传相应材料原件的扫描件; 以上扫描件应为JPG格式,图像及文字务必清晰。(三)网上缴费报考人员可使用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登录报名人员详细页面查看确认结果,通过确认的应试人员,可进入缴费页面进行缴费;未通过确认的报考人员将无法进入缴费页面。缴费完成后,报考人员应使用身份证号及报名序号登录应试人员详细信息页面,查看缴费是否成功,未在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报名无效。(四)网上打印准考证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五)无需资格审核人员的报名流程报名流程分网上注册登记、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三个阶段(相关报名程序如上述操作)。 四、考试科目(一)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科,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应试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和准考证进入考场。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计算器。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 五、信息管理考试信息统一采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GPTMIS)》进行管理,考试类别、专业、级别及科目代码见(附件5)。 六、考试收费考试费用按照《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江西省部分职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490号)规定收取,即客观题每人每科61元,主观题每人每科69元。七、有关事项(一)严格考试纪律。对违反有关考试纪律,将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予以严肃处理。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二)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除了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接受报考人员查分申请。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附件:1.2020年全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2.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摘录)3.单位(公司)承诺书4.已盖单位公章的参审人员汇总表5.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6.江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土建、安装专业报考资格送审邮箱及联系电话表7.江西省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专业报考资格送审邮箱及联系电话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省人事考试中心)信息来源:http://www.jxpta.com/news/1_2954.html

杭州城建:2020年第二期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报名通知

2020-04-30

关于开展2020年杭州市第二期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单位:杭州市第二期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试网上报名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类别及考试模式报考类别: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考试模式:采取计算机网络闭卷考试。二、报考条件1、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建发〔2016〕98号)中考核要求的相关人员;2、仅接受杭州市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报名;3、考生须通过自己所在公司报名,对于通过其他公司(端口)报名的考生,审核不予通过;4、同一期考试,考生只能参加一个类别单次报名,重复报名或多个类别报名视为无效。三、报名时间及要求1、报名时间为2020年5月6日上午9时—5月10日,企业根据提前申请开通的企业账号登录报名系统(http://zj3.zjcloud.net.cn/login,系统必须使用谷歌浏览器登录,电脑操作系统Windows7及以上版本)报名。报名信息必须准确、真实、有效,如有错误,责任自负(考生准考证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一致不予考试);2、网上报名流程:报名录入(单个输入或批量导入考生信息)——考生管理(点查询,导入考生照片)——报名信息(点查询,核对报名人员信息)——报名提交(点查询,勾选考生信息提交报名);3、上传电子照片要求:近期免冠白底正面彩色1寸证件照(要求: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JPG格式,照片尺寸295×413像素,用身份证号码命名;4、企业和考生要根据工作安排选择报名,确保报名的考生能按时参加考试,做到不缺考,不浪费考试名额。单期缺考2人以上且缺考率达20%以上企业,停止企业下期“三类人员”报考资格;单期缺考5人以上且缺考率达30%以上企业,将通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提醒事项:登录系统后右顶端的企业全称请认真核对,以免错报。四、考试范围:1、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教材:《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 2、项目负责人(B类)教材:《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教材:《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用书(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补充教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五、审核时间、地点及要求本次审核采用线上方式,网上审核从报名结束后开始,核查考生养老保险等相关信息,于5月11日—5月13日期间在中心网上公布审核结果,企业如有异议首先通过电话反馈,再上传补充资料到邮箱(673177938@qq.com),放弃电话反馈和补充资料,视同审核未通过,不予考试。审核通过的考生,企业需提交承诺书(见附件)纸质一份(企业盖章),于5月14日前以邮寄的方式寄至:杭州市城建培训中心(文一西路61号)211室,周老师。审核提交资料:①电脑打印的考生报名名单(加盖公章)1份;②提供近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以上提交资料需上传扫描件。六、考试时间2020年5月中下旬,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具体安排第一时间将在杭州市城建培训中心网上公布。七、合格成绩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成绩满分100分,合格分数线均为60分。考试结束计算机当场公布成绩供考生参考,整期考试结束后7-10个工作日,考生可登录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www.zjjs.gov.cn)查询最终成绩。八、其他1、 “三类人员”考试不收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2、准考证由报名企业自行打印(关注中心网上通知)。3、停止本期“三类人员”报考资格的企业用户名:11015051、11015091、11015101、11015277、11015330、11015344、11015394、11015399、11015563、11015575、11015612、11015628、11015883、11016085、11016089、11016170、11016234、11016238、11016334、11016437、11016523、11016563、11016709、11016714、11016923、11016925、11017155、11017230、11017261联系方式:周老师88850781附件:承诺书.doc       杭州市城建培训中心                               2020年4月30日信息来源:http://www.hzcjpxw.com/FrontWeb/newscontent.aspx?news_bigclass=ggtz&news_id=1000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04-29

近日,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启用《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的通知。涉及以下要点:1.五月正式启用甘肃二建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2.《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生成的个人注册电子证书在全国范围执业有效。原文如下:甘建建〔2020〕168号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交局、甘肃矿区建设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和注册人员: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简化我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人员注册流程,全面实现注册业务全程电子化审批、注册事项“零跑路”、注册证书电子化,新版《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已经开发完成,现将有关启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启用时间及登录入口2020年5月11日8:30时正式启用《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系统可从以下入口登录:       1、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gansu.gov.cn/)“业务系统”栏目下进入“二级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系统”。       2、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gsszczx.com/)进入“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       个人登录需要通过手机自主完成实名认证,企业登录需要到注册中心办理数字证书(CA锁)。系统操作手册在系统登录页面下载。       二、《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业务受理类别       全省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各类注册业务。其中二级建造师注册功能随新系统启用同时开放,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师、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功能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注册管理基本流程       全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实行省级一级审批,取消市(州)级二级注册初审,由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受理、审核和公示,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并公告。注册管理基本流程为:       四、《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实行执业注册条件告知承诺制       执业注册人员、注册单位在提交注册申请、确认申请人信息时,必须对照各专业的注册条件(含继续教育),在注册系统中进行满足注册条件的承诺。甘肃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注册人员、注册单位承诺满足注册条件的基础上,进行事中事后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低于5%。对抽查发现不符合注册条件、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进行申报注册的个人和单位,将由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注册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启用《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注册业务有关要求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推行二级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电子证书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544号)已经批准我省二级执业注册人员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生成的个人注册电子证书在全国范围执业有效。全省建设行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管等机构根据电子注册证书特点调整工作方法,适应各项管理工作需要。        2、取消我省二级执业注册人员“变更注册”事项。我省取消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二级结构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事项,注册人员欲变更注册单位的,须先与原注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完成系统注销注册,再从新单位进行“重新注册”。        3、《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对外提供注册信息查询端口,也可通过扫描电子注册证书上的二维码查询注册信息,各相关管理机构和企业可通过上述途径查询相关注册数据,实施监管和使用相关信息。注册人员信息同时向建设部监管平台、厅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及时推送。        4、《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启用后,处于注册有效期的注册人员注册有效期不变,原纸质注册证书将于2020年12月31日起停用。新系统启用后处于注册有效期的二级建造师、二级结构师、二级建筑师和所在企业,在2020年12月30日前通过《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申请换发电子注册证书,具体操作方法见系统操作说明书。       5、为了做好新旧系统数据迁移工作,原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中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功能将于2020年4月27日零时关闭,各市州管理审核帐户将于4月27日18:00时关闭。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4月24日  信息来源:http://zjt.gansu.gov.cn/view/details/204241749068333-xxgk

【浙建院】13个现场岗位专业人员培训即将报名

2020-04-2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文号: 浙建院〔2020〕15号     2020-04-23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0〕139号)精神,我院具体承接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服务,为规范有序推进此项工作,特制订《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办法》规定于2020年6月1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申请及审核认定工作。     《办法》的宣贯和管理系统操作培训时间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宣国年、纪芳,联系电话:0571-89968611、89968600。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4月22日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0〕139号)精神,为规范并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是指对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依据国家现行职业标准与培训大纲进行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后参加测试,对合格人员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属地管理的运行机制。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根据省建设厅浙建人教函〔2020〕139号通知精神,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具体承接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指导和服务,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统筹规划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完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体系。     (三)负责制订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标准,审核认定省属培训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四)负责组织编写浙江省测试题库及相应配套教材。     (五)负责对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六)负责省级层面需要协调的事项。     (七)负责报送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年度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训测试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省有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机构开展工作,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并建立完善动态管理机制。    (四)负责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上传培训机构信息,并对培训机构提交的测试计划、测试成绩进行审核。    (五)负责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六)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      培训的各类投诉、举报。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六条  培训机构是承担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机构,分为企业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两类,可独立完成报名、培训和测试。主要职责:     (一)在培训测试核准的范围内,按计划组织实施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测试,并接受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管。     (二)制订符合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与测试所需要的组织分工、岗位职责和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核参加本机构培训测试的报名人员资格。     (四)负责制订并报送符合规定的培训与测试计划。     (五)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六)负责在管理系统上记录黑名单信息。     (七)负责与培训测试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培训机构应为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或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业记录;社会培训机构应为具有相关办学资质(须具备《办学许可证》),长期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培训,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开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课程的职业院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二)建立相对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三)具有与培训职业岗位、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     (四)有专门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机构,有与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一定数量的相关专职教师及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     (五)有满足培训测试所需要的场地和相关设备:        1.应自有测试机房(原则上不得租赁),企业测试机台数不少于30台、社会培训机构不少于50台,且有不低于5%的备用机。        2.确保考场所有测试机都可以连接到互联网,考场至少独享100M网络带宽,以保证测试顺利进行。        3.每台测试机需配备一个摄像头,确保摄像头能完整采集电脑前方座位区域,测试过程中能够进行人脸识别和测试过程抓拍。        4.测试机应到达市场主流配置,操作系统应使用windows7及以上。        5.考场应配置监控设备及身份查验系统,考场摄像头设置应确保考场360度监控无盲区,摄像头清晰度应达到设备最佳。       第八条  培训师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二)熟悉本岗位职责、有三年以上的现场实际工作经验。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熟悉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培训工作需要。      第九条  培训机构设立程序:    (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具备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       2.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是申请社会培训机构的应有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如是申请企业培训机构的应有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设立培训中心及聘任管理人员的内部文件。       3.上报建设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报表(附件2)和培训机构承诺书(附件3)。       4.机构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的证明材料。       5.培训测试机房验收表(附件4)。       6.培训测试有关的规章制度。       7.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备案后,及时向社会、行业公布相关信息,并录入管理系统。       第十条  培训机构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服务场所等,应在变更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上作出相应调整。第四章  培训报名       第十二条  培训岗位: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等13个岗位。其他岗位根据建设部职业标准颁布情况另行增加或调整。       第十三条  报名条件:凡年满18周岁,同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均可自愿报名参加职业培训。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和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非土建类中职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可以报考材料员、劳务员、资料员;       4.建设类职业院校或设有土建类专业的综合类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由院校集体代报相关岗位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报名应以企业为单位通过指定报名系统(网址:zhejiang.zhujianpeixun.com)直接报名(不接受培训机构及个人报名)。企业应指定联络人先在报名系统上进行在线注册,上传企业承诺书(附件5)及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电子版,并经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给本企业自有人员报名并选择属地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机构可直接使用报名系统给本企业自有人员报名,但不得对外。       第十五条  企业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将相关材料打包上传。相关材料包括培训报名表(附件6)、岗位工作年限证明(附件7)、学历证书等扫描件,报名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8,分岗位)及电子照片。照片要求:近期白底1寸免冠正面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大小不超过80kb,照片命名格式为:身份证号+$头像(例如:110101198001010010$头像)。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依据报名条件和专业对照表(附件9)对报名人员线上进行资格及照片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  培训可采用线下集中培训或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不含测试时间)。培训机构选用的线上培训平台及各专业岗位培训视频课件应事先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线上培训可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等方式进行,并确保学员线上培训有签到注册,有学习记录、有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合理制订培训计划并及时通过管理系统上报,培训计划编码方式:设区市第1个字(1位)+机构简称(4个字以内)+培+年份(2位)+月份(2位)+岗位(5个字以内)+序号(2位)。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及时公布相关培训信息,切实做好培训考勤工作,对培训的真实性负责。考勤应利用人脸识别、打卡登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并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发现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学时的,不得参加测试,可在一年内补足相同内容培训学时后再提出测试申请。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做好培训签到表、课堂视频、照片等资料留存(至少一年)备查。第六章 测试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通过管理系统制订并上报测试计划,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通过审核的学员一键生成测试试卷后方可实施。测试计划编码方式:设区市第1个字(1位)+机构简称(4个字以内)+测+年份(2位)+月份(2位)+岗位(5个字以内)+序号(2位)。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测试计划组织测试,规范测试工作流程管理,采用人脸识别、身份证比对技术进行身份确认,采用现场头像摄录、视频监控、即时抓拍、现场抽查、头像比对等方式进行监管,防止作弊、代考等违规行为发生。每场测试的监控录像文件必须完整保留6个月,以备事后抽查及观看录像回放。       第二十四条  采用集中在线网上测试,时间为120分钟,成绩满分100分, 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合格成绩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成绩合格人员一键生成证书编码后方可在管理系统上打印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培训机构应在测试开始前宣读考场规则,告知违规处理办法,并依据《浙江省建设类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测试违规人员进行处理,通过管理系统进行黑名单登记,根据情节轻重自查处之日起禁考1年或2年。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培训机构“优胜劣汰”进出机制,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加大培训关键环节监督指导力度,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在报名、培训、测试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应暂停其培训测试资格,直至取消培训机构备案,注销其违规期间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对培训机构、机构负责人和当事人要严肃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对违规取证人员予以通报,注销其已发放的培训合格证书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确保培训测试过程的可追溯性。第九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培训机构、企业、参加培训测试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提出的信息修改、勘误等请求及审核落实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培训合格人员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rcgz.mohurd.gov.cn/)查询并打印证书。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培训机构申报表      2.上报建设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报表      3.培训机构承诺书      4.培训测试机房验收表      5.企业承诺书      6.培训报名表      7.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8.报名人员信息汇总表      9.专业对应表      附件1-9.docx  信息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http://jst.zj.gov.cn/art/2020/4/23/art_1583652_42664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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