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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消息!北京下半年30项考试停考试!

2020-08-13

各位考生: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北京地区2020年度一级建造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入2021年度统一组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下考试项目并入2021年度统一组织。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设备监理师、全国监理工程师、经济(初、中、高级)、一级建造师、出版、审计、通信、注册城乡规划师、全国勘察设计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统计、一、二级建筑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药师、社会工作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注册计量师、咨询工程师(投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北京市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考试。二、以上考试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报考人员2020年度未在其他省市参考的,北京地区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三、本年度在北京考区已缴费的考生,无需办理退费申请,报考费用直接退还至原支付账户,届时会有短信告知,请考生注意查收。四、本年度在北京考区已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2021年在北京考区报考相同项目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网上报名成功提交信息后可免于资格审核,在网上缴费时间段进行网上缴费。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附件:16区人事考试机构咨询电话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12日信息来源:北京人事考试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xwzx/zytz/202008/t20200813_1981575.html北京地区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入下一年度开展有关问题的解答1.北京地区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是否举行?答:不再组织。全部并入下一年开展。2.本年度已完成网上缴费的报考人员如何办理考试退费?答:报考人员无需办理退费申请,报考费用直接退还至原支付账户,届时会有短信告知,请考生注意查收。3.本年度已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2021年报名参加北京地区该项考试时,是否还需要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答:不需要。直接报名并提交报考信息,报考同项考试且报考级别不变的,无须再次进行资格审核,可等待网上缴费环节开启后直接网上缴费。4.未开始报名的2020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可否到其他省市参加考试?答:全国各考区均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开展网报工作,由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核。按照人社部要求,报考人员原则上在工作地、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5.如果今年在其他省市参加考试,明年还能在北京地区报考吗,需要办理转考手续吗?答:不需要。对于国家级资格考试符合当年度北京地区报名条件和要求的报考人员,可以在北京地区报名参加考试,不需要办理转考手续。6.2020年度调整考试,北京地区已取得2019年及以前合格成绩的报考人员,其考试成绩如何管理?答: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考试,2020年未在其他省市参考的,北京地区报考人员已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信息来源:北京人事考试http://rsj.beijing.gov.cn/ywsite/bjpta/xwzx/zytz/202008/t20200813_1981578.html(杭州筑一教育)

广东发文明确:二建=助理工程师,一建=工程师职称!

2020-08-12

近日,广东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1、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并自2020年度起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2、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3、建造师,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4、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原 文 如 下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现就做好2020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定。(二)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0月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三)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推进。(四)对于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我省正在制定出台改革实施方案的中等职业教师、统计专业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2020年度的评审时间可向后顺延,待省出台实施方案和标准条件后再组织开展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评审标准条件执行。结合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分系列推进的部署安排,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中小学教师、技工院校教师、会计人员、工程技术人才、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中等职业教师、农业技术人员、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等职称系列,按省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其余系列2020年度职称评审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具体要求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医药行业人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广东省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方案相关要求执行。(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2020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暂未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的,可用个人承诺书作为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申报,评审通过后提交《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则可确认发证。(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学历、在职在岗证明等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个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四、审核要求(一)单位审核。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2.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公开位置摆放,以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复核。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列入失信档案,作为今后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申报条件。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3.不符合填写规范。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五、评审组织要求(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各级人社部门应优化完善本地区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本地区2020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清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二)评委专家管理。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可以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各职称评审委员会2020年度要对评审专家进行一次培训。(三)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评价特点,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业绩、能力进行客观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告知和评后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人社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高校、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社部门备案。(二)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七、纪律要求(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细化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管,实行评审中巡查、随机抽查和评审后复查、倒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畅通职称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及时报告核查结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负责监管服务。广州地区的省属自主评审单位由省人社厅负责监管服务。(三)强化责任担当和问责。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八、其他要求(一)各级人社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研究制定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人员宣传引导、防疫物资储备和场地消毒,积极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控工作,保障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评审各环节作出合理安排,最大限度落实“不见面”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专家评委培训可通过网络开展,面试答辩可采取远程网络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要公布咨询电话,鼓励通过电子邮箱、快递邮寄等接收申报材料。对于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合理统筹安排,减少办事人员等待时间,避免人员扎堆聚集。(二)2020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按照《关于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医务防疫人员实施职称激励措施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37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我厅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三)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号),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4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1年。省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基层卫生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副高级职称直接认定工作,2020年度起将基层中医药专业纳入认定范围。(四)根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所有专业的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在港澳台或国外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作为有效工作经历,取得的业绩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和学术成果。港澳台专业人才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后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0年、7年和2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15年、12年和7年的,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对于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具有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人才,可参照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五)根据《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13号),我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工程技术职称试点,由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总结经验后在全省推开。受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和疫情影响,部分专业尚未完成贯通评价工作。2020年度省级工程技术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继续开展相关试点,可单独组织实施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推进,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六)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关系,并自2020年度起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相应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我省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历自职业资格评价通过日期起算。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附件1.关于2020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dochttp://hrss.gd.gov.cn/attachment/0/398/398414/3058769.doc附件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承诺书.dochttp://hrss.gd.gov.cn/attachment/0/398/398415/3058769.doc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7月31日附件1 :关于2020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1 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方面有何新要求?为贯彻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我厅制定了《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广东省职称评审纪律规定》、《广东省职称自主评审管理服务规定》、《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和《广东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1+5”政策文件。“1+5”政策文件是《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在我省落地的具体政策措施,是新时代我省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和指引,请各地、各部门在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遵照执行。2 申报人资历年限如何计算?对于已调整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学历资历年限要求按照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框架确定的系列(专业),包括省内各高校、职称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资历年限的计算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仍执行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学历资历年限要求按照省标准框架确定的系列(专业),资历年限的计算截至2020年8月31日。3 申报材料的时效如何界定?申报材料的时效截至2020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不作为评审的有效材料。4 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如何界定?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本省革命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根据《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民族地区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龙门县蓝天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5 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如何申报职称?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视同仁。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西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粤人社规〔2019〕38号文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6外省、中央单位流动至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晋升时原职称是否需要确认?《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我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申报职称重新评审或确认,原职称经重新评审或确认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层级的职称。7 取得可与我省职称对应的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否换发相应职称证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并自2020年度起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根据国家职称和职业资格改革进展情况,我省将适时出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8 2020年度职称评审工作中,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哪些可与我省职称对应?如何对应?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以及国家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应关系如下:工程技术领域: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上各项未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工程师职称。经济(会计、审计、统计)领域: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银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上两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职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拍卖师、导游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税务师,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职称。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经济类和管理类学历人员),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经济师职称。注册会计师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会计师职称或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审计师职称。医疗卫生领域:执业助理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别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医士、医师职称。护士执业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护士(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对应护士)、护师(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护理工作满1年人员)职称。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药师(士)、护师或技师(士)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或主管护师职称。其他领域: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中的初级、中级、高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初、中、高级职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技术编辑或一级校对职称。翻译专业资格的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助理翻译职称,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翻译职称。执业药师对应我省医药行业的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医药行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包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执业兽医资格对应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系列的助理兽医师职称。(杭州筑一教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 2020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2020-05-09

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BIM、装配式为项目重点支持方向。原文如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创新方向,进一步提升行业创新能力,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类型和重点科技项目申报分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重大科技攻关与能力建设等5类。申报内容应聚焦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科技需求,突出理论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软科学研究、重大科技攻关与能力建设类项目按选题申报,要求申报项目题目与选题题目基本一致;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按申报方向申报,要求申报项目研究内容在申报方向范围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重点工作,确定科技项目选题和申报方向如下:(一)软科学研究类项目。选题包括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城乡建设管理、建筑业转型发展等方面的政策、体制机制和理论研究等(详见附件1)。(二)科研开发类项目。申报方向包括支撑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提升、绿色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高品质的绿色建筑、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城市治理和绿色生活等的技术供给(详见附件2)。(三)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申报方向包括城镇人居环境改善、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数字博物馆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面向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社区、市政公用设施等应用场景)等方面的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主要来源于国家重点试点、示范工程和地方挖掘、提炼的工程实践案例。项目所应用的技术为国内领先或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机制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能形成亮点突出、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或有代表性的样板工程。(四)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申报方向包括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开展与拥有相关领域国际先进理念、技术和产品的国际同行的合作,包括政策、法规、技术和标准比较研究及能力建设、综合示范等。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不再重复申报其他类型项目。(五)重大科技攻关与能力建设类项目。选题包括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绿色建造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社区建设和城市治理技术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废弃物协同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应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设置科研任务,统筹项目、资金、科技人才、基地等科技要素,并提出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培育、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二、申报资格(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实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跨地区、跨行业等方式联合申报。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一般应由建设或开发单位牵头申报,或经建设或开发单位同意后,由参与工程的其他关联单位申报。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要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单纯的商业合作项目不纳入本次申报范围。(二)申报单位应在所申报的项目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科研实力,不得挂名申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人员,并在项目结题前在职。(三)2019年被取消项目资格的承担单位(名单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逾期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建标综函〔2019〕278号)),暂停本年度申报科技计划的资格。三、申报程序和要求(一)组织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区有关单位申报科技项目,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部直属有关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可直接申报。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和审核把关,突出重点,优中选优,注重质量,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二)申报要求。软科学研究类、重大科技攻关与能力建设类项目按选题申报,每个选题原则上支持1个项目立项。科研开发类项目、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类项目按照申报方向申报,突出创新性、可操作性、实用性、示范性和推广价值,不支持申报方向以外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拥有相关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承诺申报材料内容真实、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研发经费和示范工作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三)申报方式。项目申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kjxm.mohurd.gov.cn)进行。项目申报单位登录管理系统注册、填报项目信息。已注册填报过科技项目信息的单位,无需重新注册,仍按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四)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在线填写申报材料,提交后由推荐单位在线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在线打印申报书(带有条码)及附件(全部材料1式1份),报送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将推荐函、汇总后的项目清单,连同加盖公章的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报我部标准定额司。(五)申报时间。管理系统受理项目申报时间自2020年4月22日至5月22日止。各推荐单位请于2020年5月30日前(以寄出日邮戳为准)报推荐函及相关申报材料。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姚秋实电话:010-5893402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58934415附件:1.软科学研究类项目选题        2.科研开发类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软科学研究类项目选题  一、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  1.城市住房发展规划和编制要点研究。  2.房地产管理法规修订研究。  3.完善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制度研究(重点探索研究政策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规范标准、支持政策和运行机制)。  4.房地产企业多元化经营和房地产业转型发展研究。  5.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标准和机制研究。  6.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和风险防范研究。  7.居民部门住宅负债和风险研究。  8.房地产企业负债构成和风险防范研究。  9.物业管理制度改革和物业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研究。  10.基于5G技术的商业地产运营模式研究。  二、城乡建设管理  1.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研究。  2.城市建设的法制化体系研究。  3.城市建设与人居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研究。  4.以“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为指导的城乡人居环境改造提升模式与方法研究。  5.绿色城市建设模式研究。  6.城市管理体系化建设研究。  7.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建设管理模式研究。  8.完整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机制研究。  9.城市更新理论与实践、典型案例、政策措施、制度体系研究。  10.我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多元化融资模式研究。  11.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和应用的相关制度、政策和激励机制研究。  12.城市水系统规划建设理论和方法研究。  13.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机制研究。  14.城市节水体系研究。  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传承体系相关政策机制研究。  16.国家历史风景名胜资源价值与评价标准研究。  17.中华园林之美的评价标准研究。  三、建筑业转型发展  1.绿色建筑政策体系研究。  2.建筑节能发展模式研究。  3.装配式建筑项目供应链及协调模数优化研究。  4.房屋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展模式研究。  5.工程设计易建造性评价研究。  6.绿色建造产业链研究。  7.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研究。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  9.建筑师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研究。  10.传统建筑技艺人才培养体系研究。  11.中国传统园林技艺人才培养体系研究。  12.建筑产业工人培养体系研究。附件2科研开发类项目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撑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提升  包括安全韧性城市管理技术、城市设计导则编制技术、城市体检评估技术,全龄友好城市和完整社区建设运行技术体系;城市更新改造示范性技术方法(含老厂区老厂房、老旧城区、历史街区、商业街/区、城市公共空间、涉老场所等)、城镇老旧小区绿色更新改造和功能提升关键性技术集成;城市多、高层既有住宅排水、排风系统防疫功能提升技术与工程改造示范;地下空间拓展与加固改造关键技术,新开发城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技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传承体系动态监管平台建设技术。  二、支撑绿色宜居的美丽乡村建设  美丽乡村建设标准体系;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和方法;适于不同区域化新型农村建设的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既有农房功能提升关键技术;小城镇及农村污水处理技术与装备、适应性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提升关键技术、防灾减灾关键技术;农村地区建筑节能模式、乡村能源供给及利用技术体系;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乡村风貌塑造政策与技术体系,传统村落白蚁防治政策与技术体系。  三、支撑高品质的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品质和性能提升技术、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技术;住房设施、设备体系的健康性能保障技术;超低能耗、零能耗建筑与零碳社区关键技术、建筑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核算和控制技术;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的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监测评估技术,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用户侧能效提升关键技术,外墙保温系统可靠度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  四、支撑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  城市生命线系统运行安全评估与智能修复技术;城市公共设施韧性扩展技术和快速建造(改造)技术;城市道路空间建设全要素规划设计技术、城市智慧交通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和关键技术、智能停车及自动代客泊车技术体系,轨道交通工程穿越复杂条件风险监控及智能建造体系、国家绿道网络体系、城市公园绿地生态服务功能评估技术、城市绿色基础设施更新提升技术;城市水系统功能提升技术、智慧水务建设标准体系和关键技术;不同气候带及地理分区的典型城市水循环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水系统集成技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城市供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技术。  五、支撑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建筑标准化设计体系,极端恶劣环境下复杂土木工程关键技术,建(构)筑物安全智能监测技术;新型装配式结构体系、质量保障体系、绿色装配式成套快装产品体系、智能制造及管理平台研究与应用,钢结构住宅系统集成创新与关键技术、标准研究,钢结构建筑上下游产业链标准化模数化研究;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体系研究、建筑信息模型(BIM)与城市信息模型(CIM)的数据接入、轻量化和数据信息安全技术;新型模板体系及填充墙体材料应用、高性能混凝土和纳米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海沙和沙漠沙等建材高效处理技术、高性能耐火和耐蚀钢材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溴环十二烷”替代类阻燃剂在保温材料中的应用;工程建设机械和施工智能装备(设备)开发。  六、支撑城市治理和绿色生活  城市综合管理服务评价技术;城市基层治理网格化、精细化管理支撑技术;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标准体系研究、基于CIM的智慧城市应用场景梳理及体系构建技术。城镇绿色清洁能源供应系统与保障;城市高效节水技术与产品;城市供水系统全过程安全保障和高质量供水技术及装备;再生水安全利用保障技术;垃圾分类技术体系、厨余垃圾预处理及生物处理技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http://www.mohurd.gov.cn/wjfb/202004/t20200423_245165.html

北京三部门联合发布:绿色装配式建筑最高可得800万元奖励!

2020-05-07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区财政局,各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和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的要求,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3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规范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市级奖励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市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的奖励资金。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确保奖励资金安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管理服务平台,组织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项目审核,依据各区的申报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开展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各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组织绿色生态示范区的评选;编制年度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预算,拨付奖励资金;设立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做好奖励资金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的过程检查;参与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负责设立奖励资金的具体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本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绿色生态示范区的推荐和初步审核;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规划设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奖励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区级工作经费,配合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第二章 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非政府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和绿色生态示范区。本办法中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是依据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中资金来源规定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未达到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依据立项批复文件规划用地、建设规模等信息确定。第六条 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规定应实施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已享受面积奖励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和已按《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申请并取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不再纳入奖励支持范围。第七条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实施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70%且预制率不低于50%时,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对于自愿实施的项目,装配率不低于50%,且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时预制率不低于40%、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时预制率不低于20%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对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0〕740号)实施的住宅项目,预制率不低于40%给予1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申请奖励资金的项目按照地上建筑面积实施奖励,且地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00平方米。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方面。第八条 对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给予财政奖励。对满足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5)或国家《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等专项标准并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5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目标的项目,获得高于规定星级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方可纳入奖励支持范围。2016年4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据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获得绿色建筑二、三星级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给予11.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绿色建筑咨询、建设或改造增量成本及能效测评等方面。第九条 已享受奖励资金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又取得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分别再给予3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再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十条 对绿色生态示范区给予财政奖励。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总额为300万元。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经评审通过后,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项目开工或改造更新规模达到50%后,并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绿色生态规划建设、改造更新和环境提升,包括规划编制、设计咨询、运营管理、绩效评价、数据采集等。第三章 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第十一条 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应依法依规办理开工手续;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2020年8月31日前进行申报,2020年5月1日后取得开工手续的项目应在首层楼地面施工前进行申报。第十二条申报单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填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上传项目开工或竣工手续证明文件、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奖励各单体的预制率和装配率承诺书、装配式建筑技术配置表等材料。第十三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装配式建筑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平台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项目实施过程中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在项目主体结构验收前组织预制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预制率验收表;在竣工验收阶段组织装配率验收,形成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验收表,并将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在项目竣工备案或联合验收后,将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报告、申请奖励各单体项目的预制率和装配率验收表、竣工备案表或联合验收表等材料上传至平台。第十五条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平台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每年9月底前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第四章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第十六条 绿色建筑奖励项目申报单位为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含业主单位授权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可于每年5月底前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北京市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项目年度绿色运营管理报表》,上传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其它相关材料。第十七条 申报期结束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应对绿色建筑标识奖励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通过平台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及审核意见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确定奖励项目和金额。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二)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数据。包括项目单位、标识证书、技术应用、能耗数据、运营效果、项目投资等;(三)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四)是否享受其他政府补助等需说明的问题。第十八条 确定的奖励项目和金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每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各区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建筑奖励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的有关要求保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加强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项目单位应在获得绿色建筑财政奖励资金后三年内每年按期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事大厅的“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标识项目绿色建筑运营管理有关情况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第五章 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项目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评选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规划范围原则上应在1平方公里以上,非城市新建区可适当放宽,申报时应开工30%以上。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申报部分应已全部竣工并入住。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申报范围原则上以社区或村镇为单位。第二十一条 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功能区类),应将绿色生态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建立指标体系,园区的开工规模达到30%后,由园区管委会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居住区类),应在竣工入住后提出申请;申报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街乡更新类),应编制更新导则,并建立治理机制,由街镇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分局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报送绿色生态示范区申报书。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按照资料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环节,综合考虑示范区代表性与示范意义、规划编制合理性及可行性、规划实施情况、建设进度及成效、机制创新程度等因素,择优确定纳入示范区。第二十二条 对经评审满足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区,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有效期为3年),并给予奖励资金200万元。获评称号3年内,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复审,示范区开工建设或改造更新规模达到50%,且通过规划建设绩效评价后颁发证书及奖牌(永久有效),再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将奖励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汇总后提交至市财政局。第六章 预算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需求报送至市财政局。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奖励资金安排至区财政局;绿色生态示范区奖励资金安排至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各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奖励资金评价结果适时进行公开。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能加强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申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缴扣回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应资格。(一)提供虚假材料,故意套取财政奖励资金;(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级财政奖励资金,未及时告知或退返;(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报送基本能耗数据和建筑运行信息,被举报问题经查实等其他情况;(四)侵占或挪用奖励资金,造成严重影响;(五)不符合国家、我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依法公开奖励资金相关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奖励资金。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区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区项目的奖励政策。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区建设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二〔2014〕665号)中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此件公开发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印发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fgwj3/gfxwj/zfcxjswwj/1791103/index.shtml

广州今年新建建筑至少3成是装配式

2020-04-18

原文如下:        近日,记者在白云区的石丰路保障房项目看到,一排排预制构件整齐地堆放在空地上,工人们有条不紊地操作机器,很快就安装好一扇预制的飘窗。   作为广州市首个保障性住房建筑产业化试点项目,石丰路保障房项目依托装配式技术,施工进展顺利,明年有望交付,将为广州市民提供超过3200多套优质保障房。   按要求,2020年年底,广州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需达到30%以上。   3200余套公租房或明年竣工   在位于白云区石井大道两侧的广州石丰路保障住房建筑产业化项目,11栋保障房已具雏形,白色外立面显得简约现代。   该项目是广州市首个保障性住房建筑产业化试点项目,大力运用装配式技术,部分户型更是达到52%。记者在现场看到,该项目施工现场没有传统施工现场的水泥沙石、裸露的钢筋,工人们有条不紊地将现场的预制梁、预制墙板装配安装起来,就像搭积木、拼乐高一样。据介绍,预制墙板和预制吊窗不但减少了人工施工中可能出现的瑕疵,还提高了建筑工地的施工环境,做到绿色施工。   据中建四局石丰路保障房项目二标段项目负责人陈松介绍,二标段建筑面积达到12.8万平方米,5栋高层保障房预计2020年能够竣工交付,项目以30~50平方米的小户型住宅为主,届时将为广州提供1520套保障性住房。广州机施集团石丰路保障房项目一标段负责人韩健告诉记者,项目一标段建筑面积超过15.9万平方米,一共有6栋塔楼,将为广州提供1700多套公租房。   垃圾减少70% 周期缩短5%~10%   通过华工国际校区等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3个项目与传统建造方式相对比,装配式建筑模板用量减少约85%,脚手架用量减少约60%,抹灰工程量减少约25%,节水约40%,节电约10%,耗材节约40%,施工现场垃圾减少70%。   此外,装配式建筑将建筑的大部分现场作业转入工厂生产,不仅能缓解农民工短缺问题,还能将施工周期缩短5%~10%,同时工厂化建造模式有利于提高建筑产品精度、减少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出让96宗“装配式”土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宏伟介绍,早在2017年9月,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至2020年底,广州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需达到30%以上,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特别是新立项的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筑工程全面实施装配式建筑。同时,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也需要按比例实施装配式建筑。据统计,截至目前,广州市要求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已出让地块达96宗,须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面积达880万平方米。今后,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也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   下一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常态化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技能提升服务活动,对市保障性住房项目等政府投资的大中型房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式建筑施工开展服务活动,同时为服务项目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人实训。  摘自《广州日报》2020.04.14 记者贾政 通讯员穗建来源:http://www.mohurd.gov.cn/dfxx/202004/t20200414_244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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